导语:4月25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开庭,索赔500万元,再次挑逗了广大读者日渐敏感的神经。
通常情况下,同人作品弥补了原作中无法实现的情节与留白,往往也能提升本作的影响力,因此大部分作者并不排斥同人创作,但是否公开发行或用作商业用途进行赢利可以算得上是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最重要分水岭。毋庸讳言,在金庸和江南的著作权一案里,吸引人眼球的不是著作权,而是金庸和江南这两个名字。眼下盗版横行,各种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更多折射出的还是群体对于知识和创作本身的集体无意识。在一次次的纠纷中,作为沉默和被动的受众,我们每个人都并不无辜。
随着亚文化群体以及90后、00后成为互联网的主力军,“二次元”这个领域成为众多商家新的竞争领域,每个季度新番版权在多家主流视频网站之间的争霸,几乎已经是家常便饭。然而,或许把时间轴往前挪动,国内较为知名的二次元弹幕站acfun、bilibili不过是一些同好之间互相上传视频、吐槽交流的一个平台,番剧版权的问题并不是大家关注的焦点。直到bilibili被多家视频网站因版权纠纷告上法庭,以及后来的“正版计划”,才逐渐开始让“版权”二字有了更强的存在感。
版权也好,著作权也罢,其出发点均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劳动成果,从而形成良性的文化创作氛围。以多年前轰动一时的郭敬明的抄袭案为始,版权和著作权也正在以不那么温和的形式进入大众的视线。再把目光拉至当下,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抄袭一案,又把“著作权”推到了风口浪尖。但是就以江南自己的辩解而言,《此间的少年》只是截取了金庸小说部分人物及其类似的设定,而在故事情节上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雷同。这与二次元中较为风靡的同人创作,似乎有相似之处。
“同人”一词,大多数情况下被认定为起源于日本的“どうじん”一词,多指基于原作品的角色、人物设定进行的二次创作。对于金庸的作品,近年来最常听到的不是“同人创作”而是“翻拍”。纵观金庸的所有翻拍作品,一定的改编与再创作随处可见,很多改编甚至被奉为经典。是以《鹿鼎记》为例,1992年周星驰所主演的《鹿鼎记》,王晶的个人风格再加上“周式无厘头”,除了人物和大致的情节有所保留外,细节与台词都已经做了相当大的改动,但这些都丝毫不能阻挡金庸本人最终对该作品的满意。徐克的《东方不败》与原著中的人物设定相去甚远,但是林青霞所饰演的东方不败成为了香港电影经典的荧幕形象。
如果说以上这些作品,至少还是借了金庸小说的“IP”,没有太脱离故事本身设定讲故事的话,王家卫的《东邪西毒》,可以说是“翻拍”中的异类。在这部电影中,除了片名和黄药师、欧阳锋这些名字还能找到一丝金庸的影子,实际上王家卫在讲自己关于“时间”、“离别”的故事。金庸看《东邪西毒》时,恐怕也是一头雾水。翻拍时对人物重新塑造,对故事情节进行二次创作,与同人创作其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而江南所写的《此间的少年》也是一部拥有金庸小说人物,背景和故事几乎完全不同的作品。其真正的争议点在于江南在没有获取金庸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最终将这部作品进行商业出版并获得了一定的盈利,因此这会被金庸认定为一种“侵权”。
对于同人作品来说,虽然也是基于原作进行二次创作,但是其发行量、传播度都远不及商业出版物。以上海comicup(魔都同人祭,简称CP)为例,该活动上同人创作者会租赁摊位,并在摊位上售卖自己创作的作品。然而这些作品本身的印量、销售量都与批量印刷并且动辄上万销售量的出版物有着数量级上的差异。
同人作品弥补了原作中无法实现的情节与留白,并且对于非官方的“CP党”来说是满足内心“妄想”的一种出口。另外,同人作品往往能提升本作的影响力,在原作品停止更新后,同人创作能够恰到好处地去延长原作的生命,因此日本很多作者并不会对同人作品有过多的追究。
在日本,同人创作“大坑”中最有名的作品被称为“三大奇迹”,分别是:《东方Project》、《月姬》、《寒蝉鸣泣之时》。其中《东方Project》原本为弹幕射击游戏,现在在同人创作的推动下,已经涵盖了游戏、动画、音乐等多个领域,为原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生命力,使其成为了一个开放的、拥有庞大世界观的虚拟世界。而《月姬》由同人创作社团type-moon推出,继《月姬》后,该同人社团在《月姬》本身的世界观设定上发表了当下大热的《Fate》系列,在商业上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寒蝉鸣泣之时》是日本同人社团07th Expansion所制作的同人AVG文字冒险游戏,由于其巨大的影响力最终成为第一个被改编为TV动画的同人作品。在国内,较为知名的同人有《盗墓笔记》中以瓶邪CP为主题的同人创作,以及最近由网易发布的游戏《阴阳师》所带来的同人周边。随着越来越多国漫作品的涌现,国内作品同人创作必将日益增加。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同人都能更好培养粉丝社群文化,为原作注入新的活力。
因此,同人创作应该是值得被肯定的。但是我们还是要思考:同人二次创作究竟如何厘清与原作者的关系?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界限?
同人作品的衍生,很大程度上出于粉丝对原作品的喜爱。但同人创作并非不存在“界限”。哪怕是同人文化盛行的日本,很多原作者或出版社对于同人创作也会有一定的规定。以上文提及的《东方project》为例,原作者ZUN个人对于同人作品的制作便存在相关规定,即《東方Projectの版権を利用する際のガイドライン(利用东方Project的版权的指南)》,其中的内容包括:“企业贩卖商品的情况下,需要得到我(ZUN)的许可”“谢绝企业发布含有性表现(含有性表现的抱枕等)的商品”等。所以,作为同人作者,避免和原作者产生版权和著作权纠葛的最好方式还是提前了解原作者对于同人创作的态度及相应的规定,或者征得原作者同意和授权。
是否公开发行或用作商业用途进行赢利可以算得上是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最重要分水岭。通常粉丝自娱自乐创作、仅在小圈子内免费流传的作品在中国大陆其实极少会与侵权牵扯上。但也正是由于同人创作大部分时候较为小众,以及本身处于灰色地带(特别是一些涉及情色、暴力、恐怖元素的同人作品),同人版权的情况也极不乐观。部分作品难以通过出版社等正规渠道发行,同人本的盗版现象也十分猖獗,而同人作者又往往无力去对盗版商一一进行追究。只是这些作品亚文化的性质,导致粉丝团体普遍对自己所喜欢的原作及同人作遭到侵权时的态度几乎是高度一致的谴责,甚至有粉丝会自发向作者举报盗版的行为。对于同人作品的保护,可以以日本同人创作圈较为有名的P站为例。P站全名为Pixiv,是一个新兴的同人画、插画的分享站点。该网站对于同人作品的保护条例主要可以归纳为:禁止擅自向博客或其他网站转载pixiv里他人的作品;若在其他地方使用P站中他人的作品请附上ID。不过这些条例也全然依靠画手或者网友们的自觉遵守,否则最终也难以避免沦为摆设。
我们不难发现,同人得到了受众、粉丝、原作者的认可与鼓励。至于盗版和抄袭,以及一切未经授权大规模进行商业盈利并产生了较大影响的作品,都应受到一定的谴责。然而有意思的是,随着版权和著作权的严格度提高,国内大量受众一方面摆出理解和支持的姿态,另一方面还是或多或少感到不悦。版权和著作权和“付费”相伴而生。习惯了免费享有知识成果的人们,又该如何接受这样的安排——毕竟没有太多人愿意放弃“免费的午餐”。加上版权和著作权在法律上属于“不告不理”的范畴,公众视野中通过受众来揭发侵权的事件几乎少得可怜。金庸和江南的著作权一案,吸引人眼球的不是著作权,而是金庸和江南这两个名字。人们对于版权和著作权的意识依然停留在“旁观者”的阶段,甚至还带着几分侥幸与默许。盗版横行,各种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可以说是侵权者和受众的“合谋”。除开所谓的“历史习惯”,这其实更多折射出的还是群体对于知识和创作本身的集体无意识。
所以,在谈论同人作品和原作之间种种“爱恨纠葛”之前,我们每个人作为受众或许可以问问自己:在这样一场场看不见硝烟的“侵权之战”里自己究竟是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呢?是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还是反对侵权行为的“斗士”,抑或是坐在电脑屏幕前“指点江山”的“键盘侠"?最终对簿公堂的或许只有金庸和江南,舆论的声音无论倒向谁都难以完全左右审判结果。只是在一次次的纠纷中,作为沉默和被动的受众,我们每个人都并不无辜。
麻迪,ACG文化爱好者,兼职段子手。
[责任编辑:杨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