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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餐厅使用邓丽君名字及照片 一审败诉被判赔10万

2016年06月22日 10:00: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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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京一餐厅使用邓丽君名字及照片 被判赔10万

  南京一餐厅使用已故著名歌星邓丽君的姓名和肖像作为主题,被邓丽君的三哥邓长富告到玄武区法院,索赔百万。日前,南京玄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独家试唱公司南京独加试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家试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邓丽君的姓名和肖像,不得使用邓丽君的名字命名餐厅,不得在餐厅内外、餐厅器具及外包装上使用邓丽君的肖像,向邓长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邓长富经济损失10万元、维权支出费用4467元,合计104467元。由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所以判决尚未生效,到目前为止,餐厅仍在继续营业。

  餐厅擅用邓丽君姓名肖像成被告

  独家试唱公司在南京中山路羲和广场开了一家“邓丽君音乐主题餐厅”,开业后,在电视宣传片、广告、团购网站及餐厅室内外设计、菜单、手提袋等众多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多幅邓丽君肖像照片,可谓高调宣传。这一高调,引起了邓丽君三哥邓长富的注意。

  作为财团法人“邓丽君文教基金会”董事长,邓长富认为独家试唱公司未经授权即使用邓丽君的姓名、肖像,于2015年2月底通知独家试唱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果。之后,邓长富便聘请律师来宁取证,并将独家试唱公司告到南京玄武法院。

  邓长富认为,独家试唱公司侵害了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独家试唱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邓丽君姓名和肖像,不再使用邓丽君的名字命名餐厅,不在餐厅内外、餐厅器具及外包装上使用邓丽君的肖像,并在扬子晚报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维权的合理支出10万元,合计100万元。

  法院认为死者近亲属享有特定利益

  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姓名权、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姓名、肖像享有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中表示,公民死亡后,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但在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者近亲属因他人“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遭受精神痛苦而享有诉权,并未使用“姓名权”、“肖像权”等措辞。故死者不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就本案而言,作为姓名、肖像主体的邓丽君已经死亡,邓长富以邓丽君的姓名权、肖像权被侵犯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但是,基于身份关系、情感联系等因素,死者的姓名、肖像会对死者近亲属产生精神及经济上的特定利益:一方面,对死者姓名、肖像的侮辱、诽谤等不当使用会降低其社会评价,造成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死者的姓名、肖像等因其生前的特定身份可能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由此产生的财产利益通常应归属于近亲属,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等牟利。

  因此,邓丽君虽不是姓名权、肖像权的主体,但其姓名、肖像仍应受到法律保护。作为著名歌星,邓丽君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独家试唱公司在未取得邓丽君近亲属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邓丽君的姓名、肖像从事餐饮业经营牟利,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了上诉,最终结果如何,尚待南京中院的判决。(记者 罗双江)

[责任编辑:杨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