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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太狼”公司赔偿3.9万 存暴力情节误导未成年人

时间:2013年12月19日 14:47 来源:太原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记者从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获悉,备受舆论关注的两兄弟被玩伴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情节烧伤一案,18日在该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烧伤同伴儿童顺顺(化名)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损失的60%;被告《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发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15%,约3.9万元。对该公司辩称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6日下午,7岁的冉冉(化名)和4岁的浩浩(化名)与10岁的顺顺一起玩耍,并就地取材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剧情做“绑架烤羊”游戏,顺顺将冉冉、浩浩绑在一棵树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树下竹叶,导致二人被火烧伤。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冉冉全身多处烧伤40%、浩浩全身多处烧伤80%。

  除被告顺顺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被告《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发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应为这起惨剧担责一直是各界关注焦点。法院认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的传播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制作发行方除应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受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主动严格审查、过滤未成年人不宜的情节和画面,并负有提示风险、警戒模仿的注意义务。而其在制作、发行的涉案音像制品中,仍存在捆羊、用火煮羊等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误导本案未成年人模仿其情节,导致冉冉、浩浩被烧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虽然该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该后果与被告广东原创公司的发行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广东原创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此外,两原告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王珏玢、朱国亮)

[责任编辑: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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