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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永生》案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需赔300万

时间:2014年06月16日 09:25 来源:新民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为了一部字数500多万字、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的网络小说对簿公堂。近日,市二中院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3万元。

  原告是“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2010年1月18日,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签署了《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4年内王钟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其他权利永久转让给原告。同日,双方签署了附属合同,约定在协议期间内王钟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地归属于原告。2010年7月,原告发现王钟在被告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发表了《永生》作品,后经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但之后被告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还擅自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永生》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非法获利数额巨大,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文字作品《永生》及基于该作品的对外授权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万元;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51500元。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最终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为300万元。(通讯员 胡宓 记者 宋宁华)

[责任编辑: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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