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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被主持人称“疯狗”获赔 被告:将上诉

时间:2014年06月19日 15:12 来源:渤海早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被告称发微博是为让对方回应质疑

  记者6月17日获悉,海淀法院审结了方舟子诉王牧笛(广东电视台主持人)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名誉侵权案,主持人王牧笛因在微博上称方舟子“疯狗”,被认定侵权,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维权费用1.71万元,并向方舟子赔礼道歉。微梦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仍应配合删除相关侵权微博。6月17日,王牧笛表示将上诉。

  方舟子(原名方是民)诉称,王牧笛发表了数十篇微博,对自己及妻女进行辱骂。故诉其删除侵权微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维权费用37100元。同时,要求新浪微博运营商微梦公司连带赔偿。

  王牧笛辩称,其在2013年年底便删除了部分被诉微博。其对方舟子的质疑有依据和来源。网络上有大量报道质疑方舟子抄袭及其美国绿卡身份,他发微博是为了让方舟子回应。微梦公司辩称,其不可能对微博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王牧笛的部分微博言论,如“网络黑社会头子”“骗钱”以及使用“畜生”“疯狗”“剥开画皮”等等,损害了方舟子的人格尊严,没有事实证据,超出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构成了侵权。鉴于微梦公司对相关内容不具专业判断力,在接到起诉材料后,也及时删除了有侵权嫌疑的相关微博,已尽到了必要的审查和管理义务。故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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