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报刊转企改制事项系列解读:董事会与编辑委员会
宋长安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社科院法学硕士,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律师,主要从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及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工作。2003年起,参加行业报体制改革的法律服务工作,担任多家行业报转企改制项目的律师及协调人。
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必须设置编辑委员会和总编辑,有关文件对此做出了规定。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报刊改办[2011]6号)等文件指出:报刊转企改制后必须设置编辑委员会和权威的报刊内容管理机构,确保正确的出版导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新出政发[2011]5号)指出:无论是转企改制后成为企业的出版单位还是继续实行事业体制的出版单位,均必须设置总编辑岗位。总编辑属行政职务,为出版单位第二责任人,负责业务工作的领导。
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成为公司后,按照公司法通常会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编委会和总编辑应当进入三会中的适当位置,才能通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其职责。
在公司中,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经理层是日常管理机构,而董事会位于三者的中心,承上,它对股东会负责,将股东会的决议转化为工作实施方案;启下,它选用和解聘经理层人员,调控经理层对公司实施管理,从其作用可以看出董事会为公司决策机构,在三会中最为重要。同时我们理解,编委会负责保证正确导向,这项职责也至关重要,从其职责来看,编委会应当处于与董事会同等重要的位置。
我们还联想到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做法。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设立战略、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专委会成员均为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甚至出任专委会主任委员。专委会负责考虑各自领域的问题,虽然专委会的提案按照程序应交董事会审查决定,但专委会提案一般都会获董事会审议通过。
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做法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保证了编委会有充分权力来行使保证正确出版导向的职责,也保证了总编辑为转企改制后报社的第二把手。
[责任编辑:杨永青]